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31财保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4186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陈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经济开发区泉音路与圣昭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MA3N3ND6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陈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作出(2023)鲁0831财保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泗水支行存款3500万元。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陈村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泗水支行(账户16080048092********)存款3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