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5925号
原告:山东华威装饰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华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灵山大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621996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开发区英萃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4186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宁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新区荷花路16号(济宁医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926090975。
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双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威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威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威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7元,由原告山东华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