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24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50309K。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林物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紫荆道6号新亚美大厦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057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圣林物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林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雅棉公司无正当理由,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