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晟壹(深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26336号 原告:晟壹(深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前进一路269号冠利达大厦1栋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KQN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5030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晟壹(深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晟壹(深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晟壹(深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6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