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10533号
原告: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谷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谷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愿意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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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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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