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5民初7244号
原告: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37208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2001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缎兴,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精嘉公司)与被告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被告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注销,原告浙江精嘉公司申请变更被告为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的股东***,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精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缎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精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百度爱采购网站(××)和材料网站(××)上首页连续30日刊登道歉声明和消除影响。声明内容为: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人***擅自使用“精嘉”作为公司字号,擅自使用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相似商标进行宣传推广,给阀门用户和公众造成混淆。本人***通过傍名牌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给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本人***向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道歉,保证不再有任何侵犯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6640元,合计51664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系集团内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1992年7月30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046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后续展至2022年7月29日。2007年1月21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12395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商品,后续展至2027年1月20日。
原告及关联公司通过长达近40年在自己生产、销售的阀门产品上使用、宣传和推广后,精嘉品牌阀门在全国乃至国外均具树立起良好口碑。在阀门行业中,精嘉阀门代表原告,原告代表精嘉阀门,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取得各项荣誉。
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1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通用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被告***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2021年8月,原告发现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在百度爱采购网站(××)和材料网站(××)使用标识,该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4123954号注册商标在图形、拼音上均一致,上方字母为“G、J”和下方拼音“JINGJIA”。在视觉上标识与第XXX号注册商标的排版格式,分布一致,在构图及整体视觉方面无明显区别,易造成混淆。原告在阀门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将原告字号“精嘉”及原告享有的第XXX号注册商标中汉字“精嘉”作为企业字号,在网站上和标识配合使用在阀门商品的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构成对原告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的侵害。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将“精嘉”注册为企业字号,在网站上宣传销售品牌“精嘉”,且供应商品中能够检索“精嘉”品牌商品,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公司声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必然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在百度爱采购网站和材料网站上宣传产品为“阀门类”,与原告生产销售为同类产品。从标识到企业字号与原告高度一致,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作为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对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注销,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此外,被告***明知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涉及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将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注销,未进行清算,属恶意逃避公司债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1.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刚刚成立,没有产生业务,收到原告提出的异议,我们怕有什么麻烦就立刻注销了公司,同时在爱采购和材料网上面把发布信息全部下架了。2.从公司成立到注销没有任何业务,更没有对社会上有什么影响。如果我们产生业务,在销售的时候我们肯定也是以太仓精嘉的名义经营,不会在产品上标浙江精嘉阀门,更不会去误导消费者。我们自己的商标还没注册下来,现在用的只是在网络上的标识,原告认为我们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存在类似,但实际上两者是不一样的。3.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系合理的使用相关图形和字号,不构成侵权。4.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名称是经过工商注册的,我们认为我们使用这个字号不存在侵权。综上,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中、低压阀门,该商标注册人为永嘉县精铸阀门厂(原告的前身),现已变更为原告,商标专用期限自1992年7月30日起,续展至2022年7月29日。第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配件)、瓣阀门(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液压阀、调压阀;该商标注册人为原告,商标专用期限自2007年1月21日起,续展至2027年1月20日。
起诉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处受理后,于2021年8月25日出具(XXX)浙南证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8月24日,经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见证,***在该公证处电脑上进行网页检索,具体为:在百度网站搜索“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中第三条搜索结果,跳转至标题栏“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爱采购网站页面,在该页面店内检索“精嘉”查看检索结果,并点开其中品名为“A42H/Y-16/100C/P法兰全启式安全阀蒸汽精嘉安全阀铸钢安全阀法兰不锈钢安全阀商品”的商品页面,点击查看该网站中“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的“店铺档案”“联系我们”“留言问价”相关页面,再通过“点击查看企业来源”按钮跳转至材料网“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主页,并点击查看该公司主页、“产品中心”“公司介绍”“联系我们”相关页面信息。返回前述百度检索“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页面、点击第三条检索结果下方的“查看认证详情”,跳转到标题栏为“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爱企查”页面并查看。以上过程均截图打印。
上述取证过程所得截图显示:1.在百度网站检索“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检索结果第三项即该公司在百度爱采购网站的店铺网页链接,该项检索结果用醒目尺寸(图片高度高于检索结果右侧5行文字内容高度)展示了该公司使用的图标,图标右侧主要文字内容为:注册资金:1000万元,所在地址:苏州市太仓市******2号,网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阀门和旋塞研发……。图标及文字内容下方展示了数行商品信息,并显示已通过百度爱采购实名认证,点击“查看认证详情”可跳转百度爱企查网站查看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2.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在百度爱采购网站的公司店铺以及材料网的公司网页均使用了图标作为公司标识,该公司在上述两网站展示阀门类商品219件,其中多款商品名称中含有“精嘉”字样。百度爱采购网站中该公司店铺的客户动态显示至少有四名用户在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29日期间向该企业发起咨询。同时,该公司在百度爱采购网站、材料网、百度爱企查均上传了公司基本信息(成立日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等),百度爱采购网站及百度爱企查均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查,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成立,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被告***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兼执行董事,认缴出资货币1000万元,认缴期限至2080年1月11日。2021年10月12日,被告******市行政审批局申请简易注销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适用情形为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并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其他未了结事务;如果违法失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21年11月1日,太仓市行政审批局核准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
审理中,双方均确认: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在爱采购及材料网的相关公司及产品信息均已删除。
此外,原告提供了多项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原告商标、原告产品的荣誉、专利、证书、宣传资料等,主要内容为:1.1996年11月,浙江省永嘉县精铸阀门厂(原告前身)的硬密封蝶阀被中国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评为金奖产品。2003年5月,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的精嘉牌HC200X水力控制阀被温州市泵阀工业协会评为行业优秀产品。2005年6月,原告的精嘉牌蝶阀、给排水阀门、美标阀门系列产品被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评为全国产品质量监督连续抽查合格、用户满意产品,并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评为全国通用机械行业质量放心﹒国家标准合格产品。2.2012年1月,原告的商标被永嘉县人民政府延续认定为永嘉县名牌商标(有效期三年)。2012年12月,原告的牌阀门被永嘉县泵阀行业协会评定为浙江区域名牌。3.2008年-2019年间,原告申请了自力式气动带手动紧急切断阀、超超临界快关蝶阀液控装置、软密封安全阀、自力式液控紧急切断阀、自力式气动带手动紧急切断阀等24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原告的船用自控双向密封蝶阀研发项目先后经永嘉县科技局、温州市科技局验收、确认科技成果。2014年原告的金属密封双偏心蝶阀、高压双重密封止回阀等4项成果获浙江联政科技评估中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2019年间,原告的液控球阀、高温高压电站截止阀等4项成果获江苏省技术交易中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4.原告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确认为2005年度AA级信用企业,被永嘉县地税局、永嘉县国税局评定为2011-2012年度A级纳税信用企业,被永嘉县人民政府评定为2014年度永嘉县专利示范企业。2013年,原告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评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11月30日,原告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共同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04年11月原告成为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会员单位(有效期三年)。2005年5月原告为永嘉县泵阀工业协会理事单位(有效期四年)。2010年8月经浙江省泵阀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选举为理事单位(有效期至2014年7月)。5.原告在阀门设计和生产、船用阀门及附件生产领域获得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止回阀、球阀、旋塞阀、闸阀、蝶阀领域获得美国石油协会API6D/API609认证证书,部分球阀、闸阀、截止阀、蝶阀、止回阀产品获得欧共体安全认证CE/PED证书,压力管道阀门获国内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球阀、蝶阀产品获德国认证检测TUV证书,控制阀系列获SIL功能安全证书,船用阀门获中国船级社CCS型式认可证书、法国船级社BV工厂认可证书,阀门产品获美国ABS工厂认可证书。6.2010年2月,原告的关联公司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会员单位(有效期至2014年2月)。2017年8月、2018年12月,该公司两次成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阀门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单位(有效期均为两年)。该公司被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认定为2012-2013年度合同信用等级AAA级及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14-2015年度合同信用等级AAA级(有效期均为两年)。2007年该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化备品配件一级供应网络成员单位(主要产品闸阀、截止阀、止回阀等)。7.2000年8月,原告的关联公司上***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成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有效期三年)。2005年5月,该公司经建设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定点生产企业评审委员会考察、评定,批准为水力控制阀、闸阀、止回阀、蝶阀定点生产企业(有效期两年)。8.2005-2015年间,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上***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参与起草了船用金属密封蝶阀、导流式速闭止回阀、蝶型缓闭止回阀等多项阀门类行业标准。上***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系2002年出版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水力控制阀应用涉及规程》主编单位之一。9.原告及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产品信息、商标多次刊载于《泵阀博览》《ValveWorld》(阀门世界)《2012温州泵阀全集》《2012泵阀名典》《中国泵阀商务(2012版)》《2012中国泵阀制造业》等杂志。原告曾参加2013年中国国际海事技术学术会议和展览会、2016年德国国际阀门世界展览会等多项国内外展销会对产品进行宣传展销。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原告明确其因维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1660元,并提供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收费标准不认可。
此外,被告认为: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仅在上述网站发布了广告信息,但并没有实际进行生产和销售,公司从成立至注销均没有业务。被告就其主张提供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公司基本账户的银行流水以及记录公司支出的手写账本。原告对除手写账本外其余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商档案信息、企业信息、营业执照、商标证和续展证明、公证书及发票、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信息、企业及商标产品的荣誉资料,被告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账本,以及到庭当事人庭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浙江精嘉公司系第412395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将标识用于该公司网页宣传,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的组成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G、J字母组成的图形符号,下半部分为JINGJIA拼音字母,与原告第XX号注册商标在图样、字母及版式上均高度相似,容易导致一般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商品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图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次,原告公司在泵阀行业中经营多年,享有多项专利、科研成果,原告阀门类产品取得多项国内外认证证书,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参与制定了多项阀门类行业标准,原告的“精嘉”字号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与原告均为阀门产品经营者,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使用“精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商标性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图标,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精嘉”已建立的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将其所提供的阀门产品与“精嘉”品牌之间建立关联,从而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再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等原因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并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告知全体已知债权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作为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原告起诉后,未成立清算组代表公司应诉,亦未通知原告等已知债权人,径行出具虚假声明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无论基于公司法规定还是基于注销阶段被告***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承诺书,被告***均需要就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理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基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相适应的比例原则,判令被告***在百度爱采购和材料网首页连续10日刊登声明“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无关,本公司擅自商标性使用与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似标识并使用‘精嘉’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给阀门用户和公众造成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人***已注销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并承诺不再有任何侵犯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消除因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此外,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原告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等,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的注册商标及“精嘉”品牌的知名度、市场价值,2.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数额、在售产品的种类及数量,3.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应支出的合理费用,5.***审**及举证情况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百度爱采购网站(b2b.baidu.com)及材料网(www.cailiao.com)首页连续1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为:“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无关,本公司擅自商标性使用与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似标识并使用‘精嘉’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给阀门用户和公众造成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人***已注销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并承诺不再有任何侵犯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逾期不履行,由原告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0元、合理开支10000元,合计100000元,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永嘉瓯北支行,账号:12×××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66元,减半收取4483元,由原告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负担3615元,由被告***负担868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86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件1:本案所涉注册商标的图样
原告第604603号注册商标图样
原告第4123954号注册商标图样
精嘉阀门制造(太仓)有限公司使用图样
附件2:本案所涉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