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与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286号 原告: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精嘉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时,被告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