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2556号
申请人: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140936788。
法定代表人:杨列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芝,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烯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呈祥大道南嘉诚路西(圣祥小镇A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13QU71。
法定代表人:黄治鸿,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18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济宁烯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名下所(享)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