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任商初字第222号
原告东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东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东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