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91民初2539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590181761。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申请人:济宁市程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水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9857866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宁市鹏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30号百丰商贸中心2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1694472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140936788。
法定代表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市程基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鹏华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市程基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鹏华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济宁市程基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鹏华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