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2287号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杜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市程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水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9857866F。
法定代表人:宋洪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侨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水产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0214653X。
法定代表人:谭会珠,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140936788。
法定代表人:杨列富,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森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苗孔东新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1290480X4。
法定代表人:刘庆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谭会珠,女,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任庆东,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杨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任宪勇,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任宪红,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杨列富,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秦风芹,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赵月,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宋业佑,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宋洪磊,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徐凤杰,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程基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侨兴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森源置业有限公司、谭会珠、任庆东、杨成、任宪勇、任宪红、杨列富、秦风芹、赵月、宋业佑、宋洪磊、徐凤杰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保全担保。2019年8月23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程基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侨兴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森源置业有限公司、谭会珠、任庆东、杨成、任宪勇、任宪红、杨列富、秦风芹、赵月、宋业佑、宋洪磊、徐凤杰银行存款1200万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