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3325民初47号
原告:何某,女,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何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