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524民初1230号
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司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原告中宇公司与被告***之间从未有过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也未进行过任何磋商过程,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劳动关系的确立亦为对身份依附关系的认可。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探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按照被告***的陈述和举证,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并非原告中宇公司,其并不接受原告中宇公司的管理、约束和支配,双方之间没有身份依附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故原告中宇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亦未形成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中宇公司在2022年已经结束该矿工程并退场,既不存在工程收尾性工作,亦无新承揽工程。针对被告***右于第五指骨末节的骨折,陕西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但付清了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等,而且与其在2024年10月28日已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申请人5万元。该《赔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平合理,且被告当时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提要求,该《赔偿协议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旧事重提,违背最基本的诚信原则。综上,原告中宇公司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没有身份依附、隶属关系,合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案字[2025]17号仲裁裁决强行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但基本事实错误,而且超越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重了原告中宇公司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应予纠正,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合劳人仲案字[2025]17号仲裁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在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主张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其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9日,被告***进入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西卓煤矿掘八队从事井下支护工作,日工资450元,被告***的工资由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或由其指派的其他公司负责发放,被告***日常工作由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指挥和监督。2024年7月26日,被告在井下从事支护顶板时,煤岩石倒塌致右手受伤,受伤后,被告被工友送至合阳县人民医院检查,随后又送往富平朱家中医骨伤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手第五指末节开放性骨折;2、右手第五指末节软组织挫裂伤。被告受伤后,再未去原告处上班。
本院认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卓煤矿项目从事井下支护工作,在劳动中接受原告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资由原告负责发放,综上,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原、被告自2021年11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4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