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9民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宁武县西马坊乡小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8888380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南雁镇吴山村人,现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31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上村村人,现住本村。
原审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光东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8440412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2024)晋0925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明业煤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