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226执6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
被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XX。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左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226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