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22执20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7月09出生,汉族,住墙头镇墙头村自然××村自然××村××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偿还借款5125872.22,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190元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到庭。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信息、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作出(2024)陕0822执20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财富通、支付宝账户。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作出(2024)陕0822执20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并支付与申请人。
4.经本院向府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经本院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6.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5年5月29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除本院已查明的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外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