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子长县南家咀煤矿,住所地: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南家咀村。
法定代表人***,该煤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子长县南家咀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执37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指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由延安市子长市人民法院执行。子长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子长市人民法院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计算违约金为16434000元,双方当事人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无异议;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付违约金16000000元,自愿放弃434000元。被执行人对承担违约金1100万元无异议,本院已兑付申请执行人1100万元,退回给被执行人150万元,下余554万元。后被执行人认为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后未及时扣划,对该执行行为有异议,并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4)陕0623执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