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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某某,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8民终4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1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2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某。 原审被告:楚某,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孔某,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某1公司北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上诉人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2公司及原审被告楚某、孔某、某1公司北湖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5)鲁0811民初10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1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1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