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623民初9845号
原告:利辛县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xxxxxxxxxxxx,地址: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甲,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地址:济宁市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利辛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利辛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辛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利辛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