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28民初4017号
原告:菏泽市华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丹阳街道人民路东站小区6号楼3单元3楼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华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菏泽市华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华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华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原告菏泽市华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