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0811民初10838号
原告:青岛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济宁任城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4********,住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2号,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青岛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予。
原告青岛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工程欠款82000元及科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圣大公司)签订《建筑基础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圣大公司将任城区喻屯第二中心小学、谭口集小学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7年6月5日施工完毕,验收后交予被告圣大公司,现该工程正常使用至今。原告累计施工工程量为413680元,被告圣大公司除支付331680元外,剩余82000元未还。2023年7月31日三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王某在2023年10月23日前付清,到期不还,被告圣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未按约定付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青岛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82000元,若被告能按时付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
二、若被告逾期付款,则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青岛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付清以上款项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