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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武汉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281民初4459号 申请人:杜某,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申请人杜某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某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34186.23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为此,杜某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汉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34186.2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