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3634号
原告:湖北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
原告湖北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告湖北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玻璃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湖北某某玻璃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359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