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军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王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民初7482号 原告:郑州军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以南、G107东辅道以西、大燕庄村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三号B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290××××。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郑州军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军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军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军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军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