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4民初2862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广东庭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西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灌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西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2025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原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