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兆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兆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81民初2000号
原告:***。
被告:黑龙江兆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朝阳
第三人:***,男,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兆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负担25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白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