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81民初2008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住同江市。
被告:黑龙江兆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162601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永久商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季朝阳,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个体,住同江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兆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