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兆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兆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81民初2008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住同江市。 被告:黑龙江兆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162601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36号永久商厦CD栋4、11号门市B区3室。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个体,住同江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兆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