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521诉前调确249号
申请人: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与禧龙大街交口向东600米路南会展城上城二期10号楼2单元9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哈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双鸭山市北大仓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北大仓粮食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14日经集贤镇五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双鸭山市北大仓粮食有限公司共支付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61039.91元。具体还款计划为:双鸭山市北大仓粮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3年10月20日前给付1871028元,于2024年1月20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4年3月20日前给付790011.9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北大仓粮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经集贤镇五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