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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市华兴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2民初3300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哈尔滨市华兴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XX,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华兴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