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81执1662号
申请人: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经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