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执1542号
申请人: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生,地址承德市隆化县。
被执行人:***,男,满足,1964年1月14日生,地址承德市双桥区。
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1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线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