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7977号
原告: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旧***村村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
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乌兰木伦街支行账号×××-1存款12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涿州市恒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28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乌兰木伦街支行,银行账号:×××-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