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402民初7805号
原告:杜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宁夏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东158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告:管某某,住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津北路西五巷99号。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管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杜某某在本院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