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百科汇智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涛,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辉昂立腾贸易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53,220.8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198.0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叶 力 江 阿 合 买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