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科汇智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百科汇智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疆辉昂立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45号之一

原告:新疆百科汇智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友好步行街石油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楼**>

法定代表人:吴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瑛,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辉昂立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红沙滩路**彩虹心筑**楼F-4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马俊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百科汇智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疆辉昂立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新疆百科汇智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45,586元;2、判令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7月1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71,513.4元及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下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万分之六计算);3、被告新疆辉昂立腾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实验室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供应实验室设备一批并负责安装,合同价为481,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20,000元,货物到现场支付124,300元,8月30日前支付336,700元,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和安装义务,期间因工程变更增加费用9,586元。第一被告仅支付了145,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新疆百科汇智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疆辉昂立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本案,原告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在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新疆辉昂立腾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合同履行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均与乌鲁木齐县没有实际联系,合同约定,如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约定无效。本案被告新疆辉昂立腾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被告新疆辉昂立腾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的合同对管辖地的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被告新疆辉昂立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所在地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综上,被告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凯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