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4民初2183号
原告:韶关市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北路**海景花园**西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天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北江北路财富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韶关市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天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韶关市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