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22123号
原告:张某,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沙某某,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张某诉被告沙某某、成都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1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