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24民初2401号
原告怀集县怀城镇怀高完全小学(以下简称怀集怀高小学)与被告广州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建设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天健支行)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合同纠纷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涉案的被告中都建设公司与建设银行天健支行的住所地分别在广州市天河区与深圳市××区,故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则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招标投标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并无履行地点的约定,也未对涉案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中都建设公司支付担保金,是基于主张被告中都建设公司违反招投标文件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证明文件”约定的合同义务而形成,本案的争议标的并非给付金钱,而是被告中都建设公司负有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即中都建设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其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以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受理本案不当,本案应移送管辖。基于建设银行天健支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依法将案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少雄
书记员 徐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