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38851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方之圆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广州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邦生、程松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方之圆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程松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方之圆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程松荣的起诉。
审判员 陆景亮
书记员 滕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