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4861号
原告: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汇四街5号301-B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5元,由原告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