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1民初14647号
原告: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622************4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申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信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中劳人仲字[2020]1633号仲裁裁决书,改判不予支持被告***全部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诉讼中,原告管信公司明确诉求为: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7年超额奖励73074.83元。
原告管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2.员工离职申请手续审批表(一);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经营层高层人员2017年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5.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管理优化提升咨询”项目启动大会的通知、照片;6.会议决议、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7.员工薪资等级及结构表、岗位评价结果-岗位设定;8.2017年超额奖金相关系数明细;9.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10.2019年度绩效奖金、2017年超额奖(第二批)发放表;11.2017年度超额奖金发放表。
被告***辩称,一、被告有权获得2017年度超额奖励。二、被告的岗位系数为4.23,应获得2017年度超额奖励73074.83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录音(文字);2.录音光盘;3.2017年超额奖金分配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4年6月23日入职管信公司,任财务部副经理,2016年7月调整为财务部经理。双方已签订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岗位(工种)为财务审计部,职务为副经理(2级)。管信公司从2011年9月起为***参加社会保险。
***于2018年1月11日因个人原因向管信公司申请离职,并最后工作至2018年2月28日。双方于2018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
管信公司为有效落实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决定对公司经营层成员实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公司总经理作为代表的经营管理层成员于2017年4月28日与公司董事会签订《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高管人员2017年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2017年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2017年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考核周期为一年,即自201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考核对象为管信公司经营层高管人员;考核依据为本责任书及《管信科技公司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管理办法》。同时该责任书约定:公司年终超额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盈利目标的,根据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情况,可提取利润完成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由全体高管人员和总部员工共同享受,超额盈利奖励的具体分配由总经理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中高管人员提取比例不高于40%;若公司超额完成2017年度盈利任务,且利润完成额大于或等于650万元,则按照利润完成额15%的提取比例发放超额盈利奖励。
管信公司于2017年5月制定《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员工的薪酬管理工作。该办法第五章规定,公司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依据当年度超额完成董事会部署的工作目标的状况,将超额贡献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分配给全年绩效考核为“称职”以及以上的员工,而超额奖励的提取条件及提取比例在每年董事会与经营层签订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该办法规定的超额奖励核算公式为:员工(年度)超额奖励=公司可分配超额奖励基数×个人岗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在岗时间系数,其中公司可分配超额奖励基数=可分配(年度)超额奖励总额/∑(个人岗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在岗时间系数),中基层员的岗位系数根据职级确定,参照《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的《管信科技公司基层员工薪酬职级表、岗位设定及结构查询表》及《管信科技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另外,该办法规定了员工不得参与分配年度超额奖励的情形,包括:一、当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员工;二、当年度发生绩效考核规定中否定情形的员工;三、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还在试用期的员工;四、一次旷工达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员工;五、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被公司通报批评的员工;六、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不得享受(年度)超额奖励的情形。
管信公司2017年实现净利2073.01万元,剔除政府补助税后收益228万元,超额盈利为1845.01万元,经公司确定,当年超额奖为276.7515万元(1845.01万元×15%),其中当年中基层员工共享超额奖为166.0509万元(276.7515万元×60%)。
管信公司主张***已于2018年2月28日离职,其方经会议确定,2017年超额奖励的分配对象为仍在职员工、正常退休及集团内部调动员工,故***不在2017年度超额奖励的发放范围,其方无需支付***2017年超额奖励。***称相关会议违反了《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其不属于该办法不发放超额奖励的情形,理应获得2017年超额奖励的发放资格。
管信公司与***双方确认,若按照《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以核算***2017年的超额奖励,则可分配(年度)超额奖励总额为1660509元,***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为1,***个人在岗时间系数为1。但是,双方对***个人岗位系数及∑系数(∑系数代表含义为全体员工最终考核系数之和)的具体数值存在争议。***主张其岗位系数为4.23,∑系数为96.12。管信公司不确认***的主张,称***的岗位系数应为3.7,∑系数为95.59。
2020年4月2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裁决管信公司(被申请人)支付:一、2017年超额奖金77990元;二、因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77990元。2020年5月18日,该会出具中劳人仲案字[2020]1633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17年超额奖励73074.8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管信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签收仲裁裁决书。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一、***是否享有2017年超额奖励;二、若能享有,计算***2017年公司超额奖励中个人岗位系数的具体数值问题。
关于焦点一。管信公司于2017年5月制定《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员工的薪酬管理工作,该办法明确约定了各项薪酬、福利、奖励的具体计算及发放条件,属于用人单位的基础性规章制度,故管信公司与劳动者双方理应遵照执行。鉴于《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已明确约定年度超额奖励的具体分配及计算方法,并约定了员工不得参与分配的情形,虽然***于2018年1月1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其在2017年度为管信公司提供正常劳动,且不存在不得参与分配年度超额奖励的情形。管信公司2017年超额盈利1845.01万元,已超额完成“2017年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盈利目标,***理应享受相应分配的2017年度超额奖励。虽然管信公司于2019年作出一系列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决定2017年度公司超额奖励的中基层员工发放范围不包括已离职员工,但排除离职员工参与分配超额奖励的决定与《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相悖,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管信公司于2019年作出一系列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决定均不予采纳,认定***享有2017年超额奖励。
关于焦点二。《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已明确约定中基层员的岗位系数根据职级确定,并应参照该办法附件中的《管信科技公司中基层员工薪酬职级表、岗位设定及结构查询表》及《管信科技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制度》,但管信公司未能提交上述凭证以证明***个人岗位系数的具体数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故本院对管信公司关于岗位系数的主张不予采信,并采信***的主张,认定***个人岗位系数为4.23。结合除***之外的其他员工、部门的最终考核系数,本院计核***2017年超额奖励中的∑系数为96.12(4.23+91.89)。结合《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计核公式,***可获得分配的2017年超额奖励为73074.83元(1660509元÷96.12×4.23×1×1)。
基于上述认定,管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支付2017年超额奖励73074.83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管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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