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研灵智科技有限公司

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40905号 原告: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待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研灵智公司)与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研灵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研灵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在多方微信群(以下简称涉案微信群)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赔偿清研灵智公司经济损失18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101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5月29日入职清研灵智公司,在公司担任审核员一职。2019年6月26日,***因不满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与部门领导发生纠纷后心生怨恨,在公司设立的多方微信群发表虚假言论,诋毁清研灵智公司克扣员工工资、在项目上做假考勤、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欺上瞒下、吃空饷。清研灵智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市场调查、研究咨询和计算机软件开发业务的公司。涉案微信群中,客户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家行政机关,均是清研灵智公司的发标单位。***作为在职员工,在多方微信群内发表信息应持有客观、慎重的态度,故意在多方微信群捏造、散布虚构的信息,贬损了部门领导人格,破坏了公司在客户中的形象,侵害了清研灵智公司的商誉。 ***辩称:不同意清研灵智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在涉案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均为客观事实,不存在虚构、诋毁的情况。清研灵智公司在没有相关依据情况下,要求***交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中饱私囊,部门领导工作经历是否可证明胜任职务存在争议。且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5665号裁决书已确认,清研灵智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违法解除,***在涉案微信群中言论证据确实、充分;2.涉案微信群仅为普通的工作群,清研灵智公司未提供流标的相关证据,故流标带来的损失与***发表的言论无关。请求驳回清研灵智诉讼请求。 清研灵智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通过书面道歉方式向清研灵智公司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清研灵智公司提交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205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2019年8月14日,清研灵智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在微信群“区分中心主任群”中发表的言论进行证据保全。***进入微信登录界面,输入密码后登录微信程序,打开页面顶部名称“区分中心主任群”,2019年6月26日,微信用户“***”(微信号“×××”)在涉案微信群中发表以下言论(加粗部分为清研灵智公司主张的侵权言论):“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清研灵智海淀第三方一名普通审核员,很抱歉深夜发信息打扰大家,我想给大家讲一下我的亲身经历,让大家帮忙评评理,希望高层领导给我一个说法”“综上所述,我要表达的是:1.一个典型案例,开始说是给研究写报告用,之后又说提交给中心,请问在***安排其他人员接手这份工作时起,这份工作是不是就与我无关了?”“2.在我与各位领导沟通此事时,领导***曾经隐晦暗示,这件事虽然管理层的失误,但是我们只能弃车保帅”“3.领导***在安排我工作时并未对我进行过培训,换而言之就是并能没有告知我该如何做”“公司在和我沟通未果时,就以快递的形式发给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这个时间我还在岗工作,这种做法是否合法”“5.在我和公司沟通期间,领导们曾多次表示是因为我的工作态度有问题,才做出这样的决定,但我入职至今,每个月公司的绩效我都在前三之列”“在我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再次与领导沟通此事,领导说如果我愿意交罚款就可以继续留下工作,请问罚款交给谁?首先我并没有见到所谓的中心处罚通知,一切都是听说,如此随意的处罚是不是只是为了某些人中饱私囊”“另外,我将我在公司这一年内了解到的一些情况也一同向各位领导反映一下:1.海淀区政府的这个项目,公司在人员编制上一直是不足的,但在向中心报备时,做假的排班和考勤,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并在有临时抽查情况发生时,欺上瞒下。具体情况请参考下面的截图,出自我的项目经理***”“项目检查工作人员一直严重不足,因为我们审核工作中会经常要给检查员发核查,但是核查员总是说在做别的项目,有什么查地下室项目,还有人去了别的区检查,导致我们核查案件经常找不到人。这些都直接影响我们工作的。后来我才了解到。原来我们审核组的人员也不足,在职人员和上报给监理公司的人员总共加起来,能够相差几十人!!甚至有一次中心要见犯错的检查员,但实际清研就没有这个员工,都是她安排找其他员工冒名顶替的”“是监理公司知情不报,还是中心明知这种情况任由这些人吃空饷?”。证据2: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5665号裁决书,内容显示:2019年10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与清研灵智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作出裁决,“清研灵智公司主张因***拒不服从工作分配、未经允许泄露公司信息、从事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证据中,经公证的微信记录显示***发送相关的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已晚于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其与直属领导关于典型案例微信对话截图显示***曾发送典型案例相关内容,其领导亦称‘如果有困难我尽快安排别人做’,故不足以证明***拒不服从工作分配,故清研灵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所持***存在前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公司据此作出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违法解除” 。证明事项:微信用户“***”在涉案微信群中发布不实言论,诋毁清研灵智公司名誉,微信群众存在很多客户的项目负责人与对接人,造成极大的损害。 ***认可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其在涉案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均是客观事实,不存在诋毁的内容,不构成侵权。 因双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清研灵智公司提交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3:北京鑫裕瑞宏科技有限公司出具2018年监理工作月报——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共12期。清研灵智公司主张,满员率合格是指在岗人数符合合同要求,如遇旷工、开除导致岗位无人,在两周时间补齐人员,如未补齐将按照与甲方的合同约定扣款,满员率达到90%即符合合同约定。从考核结果看,清研灵智公司在2018年的满员率每月均达90%。证明事项:海淀区政府项目履行期间,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监理公司对清研灵智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其中满员率符合制度要求,不存在串通监理公司欺上瞒下,做假考勤、假排班的情况。证据4:案外人***入职、履职情况说明,简要介绍了***2015年至2018年的履职情况,***入职清研灵智公司以来,担任审核员、研究员并带领研究团队完成第三方项目。证明事项:***所述***“不懂业务”“某些人中饱私囊”等问题不符合客观事实。 ***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认为监理工作月报并未列明工作人员名单,不能证明清研灵智公司在人员编制、在岗人员上符合要求。***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虽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佐证,故对***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当庭核验,本院确认证据3的真实性。因双方当事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清研灵智公司提交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5:分中心主任群概况,内容显示:分中心主任群是用于全区各街镇、部门工作沟通的群,群内包括29个街镇领导及工作人员,共159人。区委区政府会在群内通知现阶段的重点工作,审核员对问题进行记录,定时反馈街道整改情况。证据6:合同统计表及5份合同书,内容显示,2018年,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清研灵智公司进行相关工作的调查、测评。证据7: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节水型区创建评估及相关指标调查项目中标公告,2019年6月14日,采购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发布的评标结果,清研灵智公司不在其中。证明事项:分中心主任群用于全区各街镇、部门工作沟通,清研灵智公司的合作对象为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但因***在涉案微信群众发表的不当言论,致使清研灵智公司错失中标,造成经济损失180000元。 ***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在收到清研灵智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与领导沟通未果,遂于2019年6月26日在涉案微信群中发表相关言论,且评标结果为2019年6月14日,发布日期早于言论发表期间,故清研灵智公司未能中标项目与本人无关。 因双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清研灵智公司提交第四组证据:证据8:清研灵智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内容显示: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0000元。证据9:公证费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显示:清研灵智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10元。上述证据证明事项:清研灵智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合理费用共计41010元。 ***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该项费用应由清研灵智公司自行承担。 双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提交第一组证据,具体为证据1: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5665号裁决书,内容显示:原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关于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认定问题,裁决结果为清研灵智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证明事项:涉案微信群的言论有依据,清研灵智公司在人员配置方面严重不足。 清研灵智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裁决书中并未对***在涉案微信群发表的相关言论的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提交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2:QQ对话截图2张,内容显示:2019年6月17日与2019年6月18日,QQ群中昵称“***9321”与“_嘎嘣脆”的对话,围绕关于典型案例的工作安排是否合理展开讨论,包括“这个是研究组分内的工作,对吧,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说明典型案例这些工作说明吗”“审核员,对么,可以看一下员工合同怎么签的,审核组和研究组是一个部分,需要义务分担份内事么”“如果感觉审核组的工作多,不适合可以考虑别的工作”“你的工作我已经安排其他人做了”;证据3:工作量统计,内容显示: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的工作量统计表。上述证据证明目的:***按时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在遇到问题时,主动与领导沟通,工作态度没有问题。 清研灵智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工作安排与本案无关。 该组证据为***与案外人的对话,截图仅显示部分内容,无法核实QQ群的真实信息,且对话涉及***工作任务分配问题,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提交第三组证据,具体为证据4:QQ群截图,内容显示:QQ群中昵称“***”发表言论“如果外部监理检查轮动片区内,在检查人员时定格人员支援,同时看一下给监理的排版用排版里的名字,如果人员还是不够用,可以安排咱们的人员在附近的朋友或家人当咱们的检查员,充当的按照应急给朋友或家人100元”。证明事项:***在涉案微信群发表的“人员编制上一直是不足的”“做假的排班和考勤”“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并在有临时抽查情况发生时,欺上瞒下”属客观事实,不存在虚构事实、诽谤的言论。庭审中,***表示***是清研灵智公司的项目经理,与***为上下级关系。因退出该QQ群,无法提供群信息与完整对话。 清研灵智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组证据不完整,不能确定QQ群的真实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提供的QQ截图属于网络应用的通信信息,在确认该组证据在司法程序中,可否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时,应首先判断该组证据的证据能力,即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本案中,***通过截图的方式保存QQ对话,截图内容显示昵称为“***”发表的部分言论,言论内容未能完整反映对话过程。同时,该组证据不能判断昵称为“***”的主体身份及聊天主体的真实意图,亦不能证明聊天内容是否真实发生。在***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提交第四组证据,具体为证据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显示:2019年6月21日,清研灵智公司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证明事项:清研灵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反馈无果的情况下,在涉案微信群中发表涉案言论。 清研灵智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相关劳动争议已在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5665号裁决书中予以解决,与本案的名誉权纠纷无关。 双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9日,***就职于原告清研灵智公司,因工作任务分配与公司产生争议。2019年6月21日,清研灵智公司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6月26日,***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异议,在涉案微信群中发表“如此随意的处罚是不是只是为了某些人中饱私囊”“但在向中心报备时,做假的排班和考勤,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并在有临时抽查情况发生时,欺上瞒下”“甚至有一次中心要见犯错的检查员,但实际清研就没有这个员工,都是她安排找其他员工冒名顶替的”“是监理公司知情不报,还是中心明知这种情况任由这些人吃空饷?”等言论。 2019年10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与清研灵智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作出裁决,认定清研灵智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所持***存在前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清研灵智公司据此作出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违法解除。 清研灵智公司为维护权益,在本案中支付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1010元,共计41010元。 另,2019年6月14日,采购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发布的评标结果,清研灵智公司不在其中。 上述事实,有2019京方内民证字第10205号公证书、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5665号裁决书、分中心主任群情况说明、发票、QQ群截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中,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微信群中清研灵智公司主张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不当言论传播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要形式。言论传播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向第三人散布;言论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即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言论的不正当性主要体现在言论内容的可受非难性。具体而言,一般诚信谨慎之人,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意见表达”时,评论或夹叙夹议应当大致客观公正。如果采用口头或书面言语方式向第三人公开传播侮辱、严重贬损特定主体人格或尊严的不当言论,足以致使该特定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对他人的侮辱,从而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涉案微信群中清研灵智公司主张的内容分析如下: 1.关于清研灵智公司职员中饱私囊的言论。***在涉案微信群中说明,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与公司领导沟通,对交罚款就可以继续工作的说法表示质疑:“如此随意的处罚是不是只是为了某些人中饱私囊”。在无相关证据在案佐证的情况下,***对清研灵智公司职员工作作风的评价,使用“中饱私囊”此类带有贬损之意的词汇,超出一般评论或批评范围。虽未直接指向清研灵智公司,但使涉案微信群中人员对清研灵智公司整体形象产生负面印象,对其名誉权有所影响,构成侵权。2.关于清研灵智公司在海淀区政府项目中“但在向中心报备时,做假的排班和考勤,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并在有临时抽查情况发生时,欺上瞒下”“都是她安排找其他员工冒名顶替的”“是监理公司知情不报,还是中心明知这种情况任由这些人吃空饷?”。如前所述,***提供的QQ截图不足以证实清研灵智公司存在上述问题,且QQ截图所载内容实际发生。***使用具有明显倾向性和贬损性的言论,对清研灵智公司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清研灵智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注意到,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5665号裁决书围绕清研灵智公司与***之间劳动争议,已认定清研灵智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对清研灵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持有异议,应当选择合法维权途径,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前,***在发表言论时应持有审慎态度。反之,***在涉案微信群中发表言论起因是清研灵智公司未妥善处理人事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清研灵智公司主张,因***在涉案微信群发表涉案言论,致使公司本应中标的项目流失并遭受180000元损失。本院认为,***发表涉案言论时间2019年6月26日,中标通知发布日期为2019年6月14日,时间先后存在矛盾,因此,清研灵智公司主张的流标项目与***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清研灵智公司未提交损失相关证据,故对清研灵智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赔偿经济损失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与公证费的合理开支,清研灵智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佐证,但具体金额本院考虑案件类型、出庭方式、标的额、诉请的支持程度等因素,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酌定。对原告诉请中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书面道歉方式,向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负担);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律师费及公证费16010元; 三、驳回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元,由原告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52元(已交纳),被告***负担51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