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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民再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3)鲁1003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鲁10民申15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威海某某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受理费15118元,减半收取7559元,由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