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1196号
原告: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院**楼**5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住北京是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风雪,女,该公司项目总监,住北京昌平区。
被告:**,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研灵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清研灵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风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6年6月20日。
二、劳动者工作岗位:检查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署了三份劳动合同书,期限分别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2017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5日。
四、月工资标准:4000元。
五、正常提供劳动的时间:**正常提供劳动至2018年4月3日。
六、劳动关系的状态:2018年4月4日,清研灵智公司向**出具《辞退通知书》,以**旷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辞退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于2018年8月3日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9099号裁决书,认定清研灵智公司以**5日未到岗为旷工的决定依据不足,该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系违法解除,故裁决撤销清研灵智公司作出的《辞退通知书》,该公司与**继续履行双方于2018年1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公告送达了清研灵智公司该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于2018年12月12日生效。此后,清研灵智公司未为**安排工作,**亦未继续提供劳动。
七、工资支付情况:清研灵智公司未支付**2018年4月4日至12月12日工资。
清研灵智公司主张上述期间**未提供劳动,其已经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
**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清研灵智公司未安排其劳动。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期间的工资。现**认可仲裁裁决的数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清研灵智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4月4日至12月12日期间的税前工资32413.79元。
八、加班费情况:清研灵智公司未支付**2018年2月16日至2月21日期间的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50元。
九、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9月20日。
十、仲裁请求:**要求清研灵智公司支付2018年4月4日至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2018年2月16日至2月21日期间的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十一、仲裁结果:1、清研灵智公司支付**2018年4月4日至12月12日期间的税前工资32413.79元;2、支付**2018年2月16日至2月21日期间的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50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清研灵智公司无须支付2018年4月4日至12月12日期间的税前工资32413.79元。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的第2、3项。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8年4月4日至12月12日期间的税前工资32413.79元;
二、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8年2月16日至2月21日期间的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50元;
三、驳回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