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40905号
反诉人:***,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待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29栋108号。
反诉人***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决清研灵智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研灵智公司)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2.清研灵智公司向***支付因侵犯***的名誉权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 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入职清研灵智公司担任审核员,***在完成“典型案例”表格工作中,因部门领导孟响未就表格格式变动未对***提前告知或进行培训,在时间紧急、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部门领导未采纳***提出的由其他组员分配完成工作的建议,导致该项目扣款,而清研灵智公司要求其承担项目扣款的罚款金,否则将对其给予劝退处罚。经过多次沟通获知,此次失误是由管理层失职行为导致,但清研灵智公司选择“弃车保帅”,后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认为,首先,入职后工作态度与能力都不存在问题,清研灵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理存在争议;其次,清研灵智公司在没有相关依据情况下,要求***交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中饱私囊与部门领导工作经历是否证明他胜任职务均存在争议;最后,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5665号裁决书已确认,清研灵智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违法解除,***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所述,清研灵智公司以***在涉案微信群的言论不当为由提起诉讼,给***造成了名誉损失,故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的事实理由系清研灵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侵害了***名誉权,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