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

随县某有限公司;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1321民初526号之一 原告:随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六巷200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原告随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随县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随县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县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晨建工(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5元,由原告随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