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7323号
原告:***,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38。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凭,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钟坤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工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273元,本院退回原告3248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