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某某*塑胶管厂与某某、深圳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8874号
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俊达塑胶管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2L28204614Y,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开发区。
经营者:黄志钊,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017,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如,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莹,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1711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1。
被告二:***,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1X,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俊达塑胶管厂诉被告深圳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俊达塑胶管厂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已经与被告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款项360000元,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俊达塑胶管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俊达塑胶管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36.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俊达塑胶管厂负担。
审 判 员 邹鹏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廖彬明
书 记 员 蓝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