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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纵横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纵横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第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11579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60区-3西乡农村商业银行劳动支行2楼205,组织机构代码687552302。 法定代表人***。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45523元及利息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